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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备受 有关“职业打假”向来富有争议,主要在于其动机不象普通消费者索赔那么单纯,但在效果上毕竟是对制售假冒伪劣的有力惩治,符合“惩假”的大众心理,毕竟赔得“肉痛”才会让一些商家长记性,才有助于保障商品品质与安全。
正因如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并非一味对“职业打假”说不,相反,不少的“职业打假”索赔,在遵循合法的程序以及合理的索赔请求下,得到法院的支持。
包括“三无”的预包装食品,一直以来都是“职业打假”的重点对象,原因并不复杂,主要在于其违法侵权简单直观,易于认定。同时,相对于其他类型的索赔,小作坊“因小赔大”却也容易引起社会的同情,毕竟其违法无多少主观恶意,小本经营,市场也就那么大,危害甚微。但同情归同情,并不能代替法规的理性,象个案中的王女士从事熟肉经营始于年,而且产品早已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具有“批量”的性质,如果不能严格执行预包装食品相关规定,随时都有可能遭遇下一次索赔。
因此,避免类似的索赔成为小经营者的“法规陷阱”,一方面需司法更具人性化,为之创造更宽松的适法环境,如细化并统一针对“三无”预包装索赔诉讼裁决的尺度,对侵权索赔与恶意“知假买卖”索赔加以区分,给予类似经营一定的权利救济;另一方面则是引导家庭式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朝着合法合规的方向提档升级,比如改善生产条件,治散治乱,执行好食品安全规定,更好地保障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也更好地保护好他们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