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dquo我亲手做的扣肉,怎么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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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亲手做的扣肉,怎么会不符合安全标准呢?”重庆忠县,一女子在微店上卖自制的扣肉,回锅肉等食品,男子邵某看到后,一口气下单了份,实付.16元。

女子王某接到单子后,高兴了很久,看来自己的手艺,还是有人认可的,钱虽然赚得不多,但凭劳动挣钱,光荣!让王某没想到的是,对方有备而来,没过多久,她就收到了法院的传票。

法庭上,邵某提供了非常充分的证据,从收货过程,全程录像,到相关的法律条款,他都非常熟悉,他是以不符合安全标准为由,要求法院判王某退一赔十。

也就是,要求王某退还货款.16元,并赔偿1.6元。

王某说,她收到传票的时候,人都蒙了,好端端的扣肉,怎么会不符合安全标准呢?王某说,这是邵某第二次购买, 个他下单了3份。

据悉,王某卖的扣肉,豆豉回锅肉等食品,都是她亲手做的,也不知道要贴生产标签、出产日期等信息,她做好后,就用真空袋装好,邮递给邵某了。

从法律上讲,王某卖的食品,是不符安全生产标准的食品吗?

《食品安全法》第6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没用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属于三无产品,可以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

单从食品安全法来看,王某卖的食品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和地址等信息,邵某可以要求退一赔十。

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消费者是指,为了个人使用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的行为。

法庭上,王某提出,邵某是职业打假人,他一次性买份扣肉、粉蒸肉、豆豉回锅肉不是为了食用,而是为了借此牟取高额暴利。

王某提供了邵某 次在她店买了3份,然后给她说很好吃,要再买份的聊天记录。

王某认为,邵某不属于消费者,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法院不应当支持其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然而,一审、二审王某都败诉了,法院支持了邵某退一赔十的诉讼请求。

但王某从始至终,都认为自己卖的食品是安全的。同时,她也哭着承认,自己也存在问题,比如法律意淡薄,对标签这一块儿不够重视。

大家觉得,货到后, 时间全程录像的邵某,是职业打假人吗?是否应当支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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