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妇卖自制粉蒸肉被打假,法院判赔5万

近期网络流传一则重庆嬢嬢哭诉的视频牵动了很多网友的心,事起女子卖自制粉蒸肉,疑似被打假人以三无食品索赔。而当事人重庆的王女士收到了二审法院的判决书,和一审一样,法院判决王女士退还元货款并给予十倍赔偿,共计约5万元。

事件起由

几年前,王女士响应回乡创业的号召,在家乡开了一家“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的网点,和婆婆及丈夫一起专门卖泡菜、黄荆麦酱、渣海椒、风豆豉、腊肉、香肠等当地各种农村美食。去年,他们增加了粉蒸肉等传统扣碗类产品。一直颇受好评。没想到厄运降临,一起官司正等着王女士一家。年7月,男子邵某向她订购了份扣碗类产品,包括粉蒸肉、烧白(即扣肉)、风豆豉回锅肉各50份,折扣单价30元,总价元,并交待说要得急。王女士高兴极了,不久就将货品真空包装好,并放置冰袋保鲜寄出。

收到传票,判赔十倍

去年9月,王女士收到了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知才知道自己被邵某起诉了,原因是她出售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明、无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原告要求退还元货款,且按货款的十倍金额予以赔偿。婆婆知道后难过的流泪,想不通为什么自己卖点手工食品反而要赔偿。王女士说,此前售卖的各种食品,包装上都按规定标注了食品名称、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这次顾客要的份扣碗,是新推出的产品,而且量多时间紧,所以她来不及准备有上述信息的标准包装,没想到成为了别人的把柄。

对方或是职业打假人

王女士二审上诉时提出两个理由:一、那份扣碗不是预包装食品,而是具有合法资质的散装产品,生产销售渠道合法。二、邵某的购买行为存在牟利目的,因此不应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请求。但是,法院认为,王女士经营的网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相关条例,涉案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法院支持原告邵某的诉求,判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退还货款并予以十倍赔偿,加上案件受理费,王女士家一共要支出5万余元。关于第二点上诉理由,法院也并没有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盛放该食品的容器上采用贴标或者挂牌等方式标识生产者名称、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简易包装的,还应当在包装上标识出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成分表(配料表)等,并清晰、醒目标识“小作坊食品”字样。

“邵某年就盯着我了,后来还混入了我们的会员群。那个扣碗,他也是一开始买3份,还说好吃,后来一次买份,然后就直接到法院起诉。”王女士对极目新闻记者说。此外,王女士在网上查到,邵某此前有过多起类似案例,因此,她怀疑对方是职业打假人。王女士表示,目前判决尚未执行,如果自己销售的食品不符合规范,他们愿意接受市场监管的处罚,但是不会向职业打假人低头。

关于职业打假人

职业打假人一直以来颇受争议,有人认为社会需要这些打假人,他们是市场的监督者;有人认为他们不过是利用规则的投机分子,本质目的是为了牟利,而不是打假。我国最著名的职业打假人当属王海,他在年9月起诉耐克胜诉后拿到了多万的赔偿金,一夜成名,之后一口气注册了4家打假公司。然而,类似本案邵某这类职业打假人,他们为了牟利将目光盯上小摊贩,让一些本就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所以,社会舆论总是谴责更多。

职业打假的立法

职业打假人们一般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和《食品安全法》第条,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存在问题时可以主张普通商品3倍、食品10倍的惩罚性赔偿。年11月18日,最高法修正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三条明确了在食品、药品方面即使知假买假依然可以获得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随着职业打假人日益团队化、商业化,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其负面影响日益凸显。因此,立法者对于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的认定风向也出现变化。年8月,国家工商总局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以营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行为作出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

经营者应知法守法,完善自身

对于王女士的案件,知法君相信涉案食品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既然选择创业,就不能图省事,必须完善流程,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在产品包装上注明:中文厂名、中文厂址、电话、许可证号、产品标志、生产日期、中文产品说明书、如有必要时还需要有限定性或提示性说明等等。否则遇上没有同情心的职业打假人,就会损失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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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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